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为规范林芝市粮食收购市场秩序,维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,保障粮食流通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《西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我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备案对象
凡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青稞、小麦、稻谷、玉米、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业务的企业(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),均应当办理粮食收购备案。粮食收购指向种粮农民、粮食生产者、粮食经纪人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活动。粮食经纪人、个体经营户、合作社不需要备案。
二、备案时限
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前向我局办理备案。同一年度多次开展收购无需重复备案,备案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,次年开展收购应当重新备案。企业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仓储设施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在15个自然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变更并提供变更备案信息表及相关材料。
三、备案提交材料
1.《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》(纸质一式两份);
2.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企业公章);
3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4.仓储设施产权证明(复印件)或者有效租赁合同(复印件)等;
粮食收购企业对提交全部备案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四、办理方式及地点
办理部门:林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办理地址:林芝市巴宜区双拥北路106号
联系电话:0894—5834773
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,材料齐全即时受理;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,并出具加盖公章的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》。亦可通过电话、微信预约办理。
五、经营与监管要求
1.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,规范收购行为,不得压级压价、抬级抬价、拖欠售粮款,严禁“打白条”;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,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,按时报送粮食收购统计数据。
2.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、提供虚假备案信息、不执行台账统计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粮食安全保障法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予以查处。
3. 欢迎社会监督,举报电话:12325、12345
附件:1.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粮食收购备案(变更)信息表
2.西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(试行)
林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2026年9月3日